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南省城建档案和信息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for Archives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英文缩写:AIMU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城建档案和信息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城建档案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城建档案工作者与有关人员,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为推动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465号才子嘉都23栋二单元1208室,邮政编码 410016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城建档案与信息工作持续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城建档案与信息工作知识,提高城乡建设工作档案意识;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城建档案与信息工作者参与国家和省有关城建档案与信息工作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课题研究以及决策的咨询、论证;
(四)开展城建档案与信息工作人才培育活动;接受委托开展城建档案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五)开发、推广先进技术,提供档案实体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城建档案馆(室)规范化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工作。开展创优评先活动,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表彰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基础数据、大事记、年鉴、志书等资料;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为会员提供服务;
(九)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支持本协会工作;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城建档案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个人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协会个人会员。
1.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建档案工作人员;
2.从事城建档案科研、技术和管理等项工作的科研人员与实际工作者;
3.热心于城建档案事业,对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有积极贡献者;
4.关心、支持城建档案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
5.从事其他专业,对城建档案专业研究有显著成绩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反映城建档案工作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又未说明原因的会员,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和协会建设;
(五)决定其他由需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拟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 负责组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经验交流会,组织学习培训;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当选时应能任满一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