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档案法》| 关于材料归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26 作者:小编 点击:次
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释义】本条是关于材料归档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是指将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保存的过程。应当归档的材料,可以结合本法第13条的规定理解。
根据该条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1)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2)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3)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4)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上述第2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对应当归档的材料,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完毕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管理。材料归档是档案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和源头。所有应当归档的材料,都要及时归档,做到“应归尽归”,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不是所有的材料都应当归档。除了很多材料因为保存价值不高,按照规定不需要归档外,还有一些材料,国家规定不得归档,对这样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例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39条规定,严禁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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